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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傣族社会形态简述
作者:杨逸平    点击率:7919  转自:傣族网/傣族文化研究论文集(第二集) 更新时间:2009/8/30 17:34:48

 

临沧傣族社会形态简述

 

杨逸平

 

 

一、          临沧傣族简介

临沧市共有傣族人口113 580人,占总人口的48%,各县均有分布,大多居住在平坝、河谷热区,少数居住在半山区。傣族多数与其他民族杂居,其中临翔区16 783人,凤庆县1 246人,云县14 158人,永德县5 915人,镇康县3 828人,双江自治县9 476人,耿马自治县53 513人,沧源自治县8 661人。

傣族自称“傣”,古代有“茫蛮”、“僰夷”、“百夷”、“摆夷”、“白衣”等他称。临沧市的傣族,大多数属“傣泐”,他称“汉傣”或“旱傣”。耿马县孟定坝有一部分傣族自称“傣达”,他称“水傣”,集中居住在孟定镇南汀河流域平坝地区的39个寨子中。另有一部分住在半山区。肤色较黑的傣族,称作“傣徕”,意为“山傣”。佤族、布朗族、德昂族对傣族的称呼大致相近,称“萨姆”(sam),拉祜族称傣族为“比搓”,彝族称傣族为“门泼”,回族称傣族为“傣”,傈僳族称傣族为“钵烟”(“本人”)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文史料记载,(约公元955)勐卯(今德宏州瑞丽市)“果占璧”傣族政权的首领派了一个叫混巴武藤(即孟定传说中的召武定)的人为统治今孟定、耿马、镇康等地的“召”。12世纪,麓川政权强大。元顺帝至元元年(公元1335),思翰发攻占今临沧市全境,云南西部傣族大量进入区境。明王朝“三征麓川”,又有很多傣族因避战祸而迁入区境各县。19世纪初,暹罗入侵西双版纳,当地有傣族为避战乱而迁入孟定。居住在澜沧江边的傣族多来自景谷。清代中叶至中华民国年间,区境傣族有局部的、小范围的迁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傣族人民都安居乐业,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二、          生产关系的特点及形成

与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领主制经济形态、德宏的傣族封建领主制经济向地主经济的过渡阶段、思茅的傣族尚处于封建农奴制阶段相比较,临沧境内的傣族生产关系发展却极为不平衡。耿马、沧源两县境内的傣族土司一直维持到1950年,土司统治下的傣族地区处于封建领主经济阶段。今云县、凤庆、临沧境内傣族地区改土归流以后,封建领主经济陆续瓦解,时间是明朝中叶至清朝乾隆年间。双江县勐库地区在清朝末年地主经济占优势,大批汉族移民进入后,强烈要求废除封建领主的特权。

(一)封建领主经济

耿马、沧源两县境内的傣族土司,一直维持到1950年。土司统治下的傣族地区,处于封建领主经济阶段。全部土地都属土司个人所有,人们常说“南召领混”,意思是“山山水水都是官家的”。不论什么民族的农民,要耕种土地,都要向土司承担实物、劳役、货币等各种形式的负担。各族劳动群众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与领主阶级有着人身依附关系。土司通过由他本人直接任命的村寨头人,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各农户对于所耕种的田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土地的分配、使用有下列几种形式:

“门户田”。傣语称“贺纳”,也称“田头”或“份田”、“百姓田”,是土司通过村寨头人分配给农民使用的份地。各村寨之间有严格的土地界线,外村寨的人不得越过村寨界线来垦种,甚至连砍树、割草也不允许。每一份田(1个“田头”)的数量大致是均等的。有的地方,把一分田与一头牛的四肢联系起来计算:一份田称作1“头”,半份为两“脚”,1/4份为1“脚”。

“门户田”的分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全寨土地好坏搭配,按全寨户数划分田地的份数,不问人口和劳动力的多少,每户1份;对土司的各种负担也平均分摊。一种是视各户劳动力的多少、强弱,领种不同面积的田地,可种1份,或1/2份,或1/4份,也可种1份以上。对土司的负担则按种田的多少来分摊。中华民国时期,多数傣族土司统治的地区已采用后一种方式。

分配土地的方法也有两种:一种是原耕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抽补调整,另一种是定期打乱重分。前一种方式较为普遍。耿马县遮哈寨,每年傣历八月(公历6)将要犁田栽秧前,大火头通知各户集中到佛寺开会,共同协商分配土地,如有分家新立门户、由外寨迁入本寨、过去不种田而现在要求种田、认为以前的田坏要求换好田等情况的,都由火头与村民共同协商,进行抽补调整,使有上述各种情况的各户都得到1份较为满意的田地。勐撒坝有的村寨则每年打乱重分,每1份田都是好坏各半。每年农历一月至五月间,由火头主持,每户派出1个人,齐集田边;管事将各份田原耕人的姓名写在纸条上,卷起,放在一个竹筒中;各人伸手进去拿出一个纸条,拿到谁的姓名,便种谁原耕的那份田地。采取这类分配方式的村寨,多因为田地条件悬殊,有一些地耕种困难,或易遭洪水,如不打乱重分,种着较差田地的农户会离寨他迁,也可能相互因田界被冲毁无法辨认而发生争执。

外寨人要得到土地使用权,一种是迁入本村寨,成为本村寨的成员,向村寨头人“讨地”(讨地时要送给头人一份礼物),头人便分给1份土地;另一种是经头人同意,以租田方式前来耕种。“门户田”占土司辖区内田地的绝大多数,在沧源县傣族聚居区,“份田”占水田总数的88.6%。“份田”允许买卖、典当。多数地区,各户的使用权已相对稳定,可以世袭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事实上的典当和买卖行为已经发生,都是“活卖”:约定时间,到期收回。在耿马,这种情况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而双江县勐勐坝区,最早的土地买卖发生在清光绪八年(公元1882)。勐勐土司被废黜后,份田制度继续维持到1956年。

耕种“门户田”便要出负担。一种是官租,有定额,称为“大账”,每年秋后收一次;一种是临时性的摊派,没有定额,称为“小账”。土司也可以将租额折算成银两、货币。例如,双江县勐勐坝后城寨,共有15个“田头”,田地的面积以播种量来计算,每“亢”(重量约60公斤)种的田,出“门户”银3.1钱,全寨共负担“门户银”33.5两。

“寨公田”。各村寨分配“门户田”后剩余的部分,或迁离村寨的农户交回的份田。这两类田地由村寨头人掌握,作机动处理或出租。出租的收入作全寨对土司的负担的不足部分或作为宗教活动的开支,事实上则多为人所占有。寨公田的数量,各地不同,有的村寨较少,甚至没有;有的村寨较多,占全部耕地的30%40%

“差役田”。土司指定一些村寨承担各种杂役,这些村寨轮流派人到土司衙门里当值,每个村寨划出一定数量的田地,作为承值者的报酬。耕种这些田地的农户所承担的差役、杂务是劳役地租的性质。耿马土司管辖下的扎木寨,专替土司煮菜,有固定的煮菜田10(每份5担种籽的面积);另有放炮田5份,由放炮户耕种。煮饭的寨子有煮饭田,搓蜡条的寨子有搓条田,挑水的寨子有挑水田,另有煮茶倒茶田、抬桌子田、洗碗田、扫厕所田等等。甚至土司一家老小大便用的芦蒿片(傣族从前大便不用纸,而用小木棍和竹片,用芦蒿片是比较奢侈的了)也是指定某个村寨负责供应,也同时给片芦蒿片田。当亲兵、守卡的也有专门的村寨,同样有亲兵田、守卡田。各村寨设有承担各项差役的火头,如煮饭火头、放炮火头;亲兵则有什长,他们负责掌握差役田的使用,分给承值的人户耕种。耕种此项田地不另出“门户”。如服役者承担一半劳务,则种半份田;愿多服役的,相应增加田地。差役田也有“活卖”和典当的情况。

薪俸田。土司分给各级属官使用的田,有太爷田、新爷田、郎爷田、陶孟田、火头田、什长田、和尚郎田、献蛇田等。薪俸田的数量视职务高低而定。各级属官不出负担、不任职时,薪俸田即由土司收回。由于各级属官(特别是中高级属官)事实上都是世袭,所以此类田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对稳定的。在民国末年,个别地方已出现了薪俸田的买卖。低级属官如村寨火头,除领有薪俸田外,也可再领种“门户田”,但要出相应的负担。

私庄。土司封给属官、太爷和小部分新爷的连片田地及土地上的农户。在耿马土司境内,多的有800户,少的2030户。私庄的土地归受封者占有,该庄农民的官租、杂派、力役也归庄主收取,如果庄主离职或死亡,私庄则由土司收回。

私房田。土司血亲(主要是土司的正妻)个人占有用于出租的田。耿马土司的老祖太有1份田在允楞寨,每年收租20担。勐勐土司时代,“印太”也有一份私房田,出租后的收入用作赕佛及赏赐等开支。耿马土司的“掌太爷”每年收租500担私房田。

客田。各圈、各勐有一份田出租,收入用作招待费,由火头掌握使用。

佛寺田。佛寺占有,出租。各寺数量多少不一,不出负担。

私田(亦称“开荒田”)。名义上仍属土司,实际上为私有。有的村寨较多,占全部土地的3%4%;有的较少,有的还没有。开荒田最初3年不出负担,3年后出负担。田地不列入调整抽补;只要不迁离本寨,可以世袭占有,买卖、典当均比门户田自由,可以卖断。根据一份傣文史料的记载,这种开荒田买卖的事件,在1917年即已发生。开荒田,即私田,是私人占有权已完全稳定并向私人所有过渡的一种占有形式。1947年以后,不少村寨都发生了出卖此类田地的事例,已经无人过问了。

沧源县的勐董土司辖区内,曾有因打仗立功而由土司直接封赠的“打仗田”,会塑佛像的得一份“塑佛田”,医好土司女儿的病而得“医病田”,这种类型的田不出负担。

少数傣族村寨,土地已经可以完全自由买卖,买死卖死,土地私有权已经完全确立。在双江县的勐库,清朝末年已确立了土地的私人占有制度。在各地山区,名义上山山水水都是土司所有,而事实上则为农户私有,即使在傣族村寨中,私田的面积也都占90%以上。在其他少数民族中,还维持着荒山、森林的公有制度,而各个农户的土地则事实上均为私有,可以相互转让、买卖。在傣族聚居的地区,土司利用这种农村公社的形式把土地的最高所有权紧紧地控制在自己手里,区域主要是在坝区。

农民对领主的负担,有劳役、实物、货币三大类。耕种差役田的农民要常年为领主服各种劳役,种门户田的农民也有各种名目的劳役。对外战争,要当兵,当夫;土司家的婚丧事件,外出巡游,都要临时派农民去,剥削量难以计算。耕种差役田的农户,每年在土司署值勤,当兵至少50天,替土司煮饭菜的每年40天左右。实物负担,种门户田的,一般是每种1担种的田,每年出官租3担。有的较少,每担种交年租15担;有的很高,如耿马县的勐简,1担种要出官租1“卓”(10)。官租都是定死了的,“荒田不荒租”,即使田地丢荒了,官租仍得照出。在孟定土司辖区内,种门户田的人还要出一部分代役租,如“亲兵谷”、“跑信谷”、“放炮谷”、“守仓谷”、“舂碓谷”、“挑水谷”等等,有一个寨子负担共9种,每年交30余担谷。这是由于土司把原来要农民承担的差役改为雇工,而责令原来承担差役的村寨以实物代替劳役。沧源县的勐角傣族聚居区也有这种情况。除了定额官租和实物代役租,土司还向农民征收各种贡纳。耿马土司境内的遮哈寨,每年要给土司送一挑活鱼(50市斤),每户每年交各种瓜果各3个、鸡1只;三大节每户送红糖、茶叶、草烟各1(每包29)。土司的烧柴也要由各寨轮流运去。总之,土司日常生活中的一切物品,都是直接从农民那里征派来的。货币的征收则是通过各种杂派的形式。在孟定土司辖区,种门户田的人户,每担种面积的门户田除交官租谷3担外,还要交半开1.5元,有的交6元,有的交3元。杂派款的数量大抵与种门户田的数量相联系。有些杂派,不种门户田的也得出。杂派款数没有定规,每年的次数、多寡也不尽相同,完全看土司的需要。一般地说,农户每年负担的杂派在50300(半开)之间。

土司本人还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称为“官田”,直接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每担谷种的田收租谷510担。在勐勐土司时代,官田则由土司指定一部分村寨的农民来耕种,从犁、耙、下种到收打入仓,农民承担全部劳作,收获后,全部收入归土司。各村寨耕种的田块,相对固定。种田的农民,由火头指派,按照土司衙门规定的时间,自备耕牛、农具,全体突击,限期完成,衙门只供给伙食,不付其他报酬。官田中也有一部分归属官占有,同样指定村寨农民无偿出白工耕种。

土司的属官也可以无限制地向所管领的土地内的农民进行各种剥削,私庄的庄主们对农民的剥削尤为严重。在孟定,农民称私庄主为“波朗”,“波”是父亲,“朗”是把牛拉来拴在树桩上;庄主称农民为“奴秀”,“奴”即奴隶,“秀”是儿子。在这里,农民对领主在人格上的依附表现得特别突出。私庄的农民要无偿为庄主割草、砍柴、盖房,即使在农忙季节也要丢下农活随叫随到。新爷以下的郎爷、陶孟、火头等等,都有向农民收取实物、劳役、货币的特权。他们还可以在替土司征收各种杂派时,趁机加派,中饱私囊。

在村寨内部,最为残酷的是土地租佃中的剥削。地主、富农趁农民困难时,买入农户的门户田,买入后又将这份田租给农民或原耕户。卖田户还要承担原来的官租杂派和劳役。在这类土地买卖中,卖价低(通常1担种的田卖半开15元,最多值5担谷),而租额特别高(1担种的田要交租1015担谷)。这种买入而又租出的形式,许多村寨都有。有的火头(多是地主、富农)甚至采取这样的方式占有农民的土地,当土司的杂派下达后,贫苦农民无法交纳时,火头便宣称已由他代交,农户的门户田就有部分或全部“卖”给他了,而此项田地仍由原耕户耕种。此后,“卖田”农民便要承担官租、杂派和对火头的田租这样双重的负担。有一些农民由于交不起官租、杂派,也有将门户田出租给地主、富农的。地主、富农以低额的租金(或实物)租入土地后,雇工耕种,获得全部收成,这实质上是一种高利贷剥削。

雇工有长工、短工。雇主将土地包给雇工,不出任何工具、肥料。收成后,主人得三分之二,雇工得三分之一。另一种方式是雇工替地主帮工1年,地主以3担种的次等田或旱地给帮工耕种,所获算是帮工的报酬。

高利贷有实物借贷、货币借贷、买青谷、租额加利等方式,利率均为月利10%,年利120%,甚至对本加利。个别地方还出现人身抵押的。有一个农民向债主借债30元,以女儿抵押给债主作奴婢。女婢婚后,夫妻还要为债主服役35年才能离开。

孟定镇坝区的“傣达”,他们较“傣那”(“旱傣”)迁来的晚,来到孟定后,就成了先来的傣族土官的农奴。在“傣达”聚居区,每一个村寨就是一个农村公社,所有各户都围绕一个寨心(傣语称“宰曼”)建房,并以寨心为全寨团结的象征。土地一经开垦和占有以后,便形成严格的地界,不许越界开荒,迁出寨子也不许带走,更不许买卖。但由于这里土地较多,各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开荒,一经占有后,即由迁来户承袭使用,不再进行全寨范围内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如有新来户或分家新建户,村寨头人便从种田较多的户中抽出部分土地给他们耕种,作为新立户的垫本;新立户所耕土地收成的20%左右给原耕户。待新立户开出足以维持全家生活的土地后,再将起初划给的那份土地交还原耕者。如要继续使用,则双方需另商定租额。新立户开荒,熟荒3年不出负担,生荒5年不出负担。

(二)封建地主经济

今云县、凤庆、临沧境内傣族地区,改土归流以后,封建领主经济陆续瓦解,时间是明朝中叶至清朝乾隆年间。双江县勐库地区在清朝末年地主经济已占优势,大批汉族移民进入后,强烈要求废除封建领主的特权。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缅宁厅发布命令,宣布废除土司苛派,规定土司及属官的私庄“由土司自行雇人耕种,不得派役民力”。这些措施大大地激发了当地各族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后,私有土地占越来越大的比重。民国12年(公元1923年),云南省第五区团务监督周汝钊呈准“将六屯田亩给照升科”,正式承认勐库地区土地私有为合法,废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不过,在整个双江县境内的傣族地区,自耕农的比重仍然比较大,地主、富农出租土地的很少,他们对农民的剥削主要是大量雇工。在内地各县,傣族农民同样要遭到地主、富农的地租、债利剥削,承担政府的数十种苛捐杂税。云县栗树乡丙必利村的傣族历史上由于生活无着,被迫将澜沧江沿岸1 000多亩土地当给景东县的一个刘姓团总。这个团总以骗赖手段将1 000多亩土地长期霸占,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土地才回到傣族农民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内地各县实行土地改革,在边疆县实行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封建领主、地主经济制度被消灭,傣族人民和各族人民一样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三、          社会政治组织的特点

土司统治地区有一套严密的政权组织。耿马、孟定、勐董3个土司的政权组织形式大体相同,即都由土司衙署机构、勐圈级派出机构、基层村寨三级组成,但又各有特点。

耿马土司的正式官称是世袭耿马宣抚使,傣语称“安雅”,是耿马土司领地内的最高统治者。土司衙署由若干名“太爷”、“新爷”(亦称“宣爷”)组成。太爷,傣语称“召法弄”,或称“法弄”,由土司的伯、叔、兄弟担任,人数没有规定,而其中最有实权的是掌管全耿马政务的“掌太爷”,他的地位类似封建朝廷中的宰相。在末代土司罕裕卿任职期间,由他的叔父担任。掌太爷的助手是办勐太爷。另一个重要职位是掌管军事大权的金弄太爷,还有一个是总管财粮的海岛(海涛)太爷,他们都由土司的亲兄弟担任。其他的太爷则因能力和资历不同,有的较有实权,有的只是挂名。他们都有各自的辖地、私庄,可以享受种种特权。土司有重大事务要处理时,一般都先由掌太爷召集太爷会议商量,作出决议,经土司同意后,再令有关的新爷执行。

新爷,傣语称“召法”,或直称“法”,由土司分封南、宋两姓的亲属担任。传说南、宋两姓的祖先是土司罕氏家族的文、武大臣,南家世守武职,宋家世守文职。新爷的数量很多,有大新爷、老新爷、二等新爷、三等新爷。还有一位女新爷,专管新爷的妻妾。他们分别在土司衙门或下级管事机构担任一定的职务。新爷可以世袭,但需得到土司的加封;如未经另封,虽有新爷头衔,其特权被取消。每个新爷除了有一份薪俸田,还负责管辖一个地区,在所辖地区征收摊派、力役。每一位太爷联系几个新爷,他们之间的隶属关系是相对固定的。太爷交办的事件,新爷必须认真照办,不得违背。

全部领地分为“九勐十三圈”。“九勐”:勐角、勐董、勐省、勐短、勐撒、勐永、勐资、勐颇、勐耿马。“十三圈”:圈悉尼、圈芒茂、圈空批、圈到、圈峨底、圈弄、圈芒闷、圈干、圈来、圈轰弄、圈海弄、圈晚朵、圈挽峨。平坝地区设“勐”,半山区和山区设“圈”(圈,傣语音gian)。大圈下面还有若干小圈。太爷、新爷都有自己直接管理的辖区。其下是郎爷(召郎),共72人,其职权和管辖范围略小于新爷。勐勐土司统治时期,郎父是土司对有功之臣的封赠,是统治少数民族,由南、宋两姓的新爷担任,故知耿马土司设立郎爷,也应是如此。圈官主要是沧源少数民族,由南、宋两姓的新爷担任,也有个别是受土司特别信任的汉人。最基层的统治者是火头,一般都由新爷、郎爷推荐,土司批准。火头有大火头,二火头、三火头。大火头为正职,二火头、三火头为副职,协助大火头办事。火头一般都不脱离生产。

耿马土司统治系统的特点是自太爷至郎爷、新爷,各有自己直接管辖的范围,即封地。大抵太爷的辖区范围比较大,且较为富庶;新爷以下的官员辖区较小;二等新爷管100~200户,三等新爷管80100户。在耿马最后一任土司时,有太爷11人,大小新爷45人,郎爷72人。各“勐”、“圈”还有头勐、布海、经勐、大赛、金勐、管事、招盛、布干(总火头)、布尖、布勐(管武装、兼理卡)等办理各项事务的较大的头人,管100200户。加上为数更多的大小火头,组成了从上至下严密的统治网。

军队:一种是亲兵,1901年开始实行。亲兵是专为土司担任警卫和随从的脱产武装,由忠于土司的傣族子弟担任。全耿马共有亲兵16“棚”,每棚10人。外设排长3人,大什长1人,小什长16人。排长、什长、亲兵都有一份“田头”作为报酬。另一种是常备大队,又称为“自卫团”,成立于1930年,征派各族青壮年轮流担任,设大队、中队、小队,有正副大队长、正副中队长、正副小队长、参谋等官员。大队长由罕姓太爷担任,中队长由国民党的军官担任。还有不脱产的民兵(“练”),不论何地、何族的少壮男子,都要当“练”兵,平时在家生产,战时则随时调遣,由各圈勐的“大宗贝”管理。

司法:设有监狱,由“老总”负责。各圈、勐也设有拘留室。土司有种种不成文的法规。犯了法的人,均由土司亲自审讯。刑具和刑罚名目繁多,非常野蛮残酷。犯人释放回家时,老总和管城火头还要向犯人索取“礼信钱”(关,3元;放,4),案情重大的索要至三四十元。开锁、开枷,也要索取钱财。而罕氏属官和南、宋两姓的大小头人,却不受法律管束,即使犯了死罪,也不施任何刑罚,而是把刑具放在“浪摆”(一种精制的高腰篾桌)上,送到犯罪者的处所,就意味着犯事人已经受刑。

孟定土司历史上受封为土知府,傣语也称“安雅”,衙署中也有太爷,都是罕姓土司的亲族。历史上,以罕姓最有实力的太爷任“彭勐”,有如封建王朝的宰相。至末代土司时,彭勐已由刀姓宣爷担任,金姓新爷担任民团大队长,陶姓新爷担任司署文书。太爷、彭勐、大小新爷称为内官,平时到土司衙门轮流承值,有事则持加盖土司印信的文书到各村寨督办。另有管城1人,替土司管理监狱,秉承土司、太爷、彭勐等人的意旨处理民事、刑事案件。军队,有什长2人,亲兵22人,民团50人,组织方式与耿马土司大体相同。

孟定土司管辖的范围较小,民国时期属于镇康县。司署之下,未设圈、勐级机构,各村寨由陶孟和大小火头管理。民国年间,有2个陶孟,管23个村寨;孟定上下城,有大小火头14人,管12个村寨;有4个保长,管67个村寨。原土司时代的政制与民国政权的乡保制度并行。因为地方小,村寨是土司直接统治,与耿马土司的各级属官分片统治各村寨方式有别。据说,历史上孟定土司也实行分片统治,后因土地缩小,才改为土司直接统治。

勐勐土司的官称是土巡检,其组织系统与耿马土司大致相同。土司辖地内设4个大圈,19个小圈,以下是各村寨。清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土司罕华封被革职,由罕华棠代办,土司衙门实际上延续至1922年,以后即完全为民国政制所取代。

镇康土知府改土归流前,土司政权也有内官外官之设,内官有长太爷、太爷、新爷、郎爷等,外官有大宗贝、经勐、圈勐、郎目、火头等。小寨子设小火头,大寨子设大火头。从土署至圈、户,均设师爷,专办文书。土司曾将辖地分为户、圈进行管理,全州设10个大户,20个小户。这里的“户”不同于一般含义的一家一“户”,而是包含若干个小家庭的管理单位。不同时期,“户”的大小不等,称谓也有变化。清光绪年间,州境分设四个“大宗贝”,由马玉堂(回族)、鲁光荣、穆子惠、刘文申担任。这个时期,土司家族统治势力已日渐衰落,逐渐为汉族、回族地主阶级所取代。

土司统治时期,衙门属官每月定期到司署例会。除了有薪俸田,还要领取一份薪俸。

土司的承袭,原则上由嫡长子继承,个别也有兄终弟继或由于土司无子而传给侄儿子的。如果土司承袭时年纪尚幼,则由其母(印太)摄政,或由行省当局任命土司亲族中年长、有能力的人担任代办,代行土司职权。

今云县、临沧境内傣族地区,历史上也实行过领主统治。临沧县有多处以“圈”命名的地方,都是当时的基层政权。云县至民国年间还称某些人家为“某大新爷”家、“某新爷”家。改土归流后,领主政权被废除,代之以流官统治。明清时期,基层政权设里、保、甲、闾,民国年间改行区、乡、保、甲。

耿马、双江傣族村寨中有未婚青年的组织,领头的被称为“伙子头”,推选一位当过和尚已还俗、未婚、较为年长的青年担任。青年组织的任务是参加村寨的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耿马、孟定两个土司辖区合并成立耿马县,1955年建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1985年,设立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其他各县傣族聚居区,陆续设立民族乡。

(作者单位:临沧市民研所)

 

 

 

 

本文责编: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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