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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连宣抚司署二十八代土司名单及宣抚司法规
作者:孟连县旅游局    点击率:5283  转自:孟连县旅游网 更新时间:2009/3/19 13:54:11

 

罕罢法              刀罕很             刀派送                刀派罕
刀派献              刀派乐             刀派约                刀派沾
召南勐(女)  刀派兰             刀派元                刀派真
刀派汉              刀派金      刀派钦                刀派鼎
刀派春              刀派勇             刀派先                刀派新
刀派功              刀派昌             刀派明                刀派生 

刀派全              刀派华             刀派永                刀派洪

宣抚司法规

一、地方行政法规

(一)我兰勐十二条

第一条   大家认为应该分封食邑,而有人提出反对者。
第二条   大家认为不应该分封食邑,而有人主张分封者。
第三条   大家认为可以去,而持反对意见者。
第四条   大家认为不能去,而主张去者。
第五条   在处理某件人或事方面,大家认为可以做的,而持反对意见者。
第六条   大家认为不能做的,而又主张应该做者。
第七条   大家认为应该保护的,而持反对意见者。
第八条   大家认为不应该保护的,却又主张保护者。
第九条   大家认为应该保留的,而持反对意见者。
第十条   大家认为不应该保留的,却主张保留者。
第十一条   大家认为应该耕种栽插的地方,而持反对意见者。
第十二条   不宜耕种栽插的地方,却又持主张意见。
凡以上违反众愿者,为判逆行为,以犯《我兰勐》罪论处。
我兰勐  : 地方传统法规

(二)咋星勐十二条

第一条   不准毁寨开渠,毁田建寨。
第二条   不准毁寨开田,毁田建村。
第三条   宜建坝蓄水的地方不建坝蓄水,不宜建坝开渠的地方,硬要开渠建 坝。
第四条   应该开渠排水的地方不去开渠排水,不宜开渠排水的地方,硬去作为者。
第五条   不得将田亩开成鱼塘,或将鱼塘开为田亩。
第六条   宜建立村寨的地方,不得开垦为田地。
第七条   宜开垦为田地的地方,不得建立村寨,建房盖屋。
第八条   应该要的不要、不应该要的而强行夺取者。
第九条   用来作为各种庆祝活动、集会的公共场所,强行禁止庆祝集会者。
第十条   不应该举行庆祝活动的事,则强迫大家去做者。
第十一条   不应该让人们知道的事,却又故意传播者。
第十二条   应该让人们知道的事,而又严密封锁者。
凡违反上述惯例,以犯《咋星勐》罪论处。
咋星勐:地方禁忌

(三)广勐十五条

第一条   百姓等级的人,永为百姓;百姓不得担任地方任何大小官员。
条二条   地方官员等级的人,不能降为庶民。
第三条   小官等级的人,不得晋升为高级官员。
第四条   高级官员等级的人,不能降为下级官员。
第五条   乃哈西等级的人,不得晋升为乃杯。
第六条   乃杯等级的人,不能降为乃哈西。
第七条   身为大官等级而不列坐大官等级席位,却去和下级官员坐在一起者。
第八条   是乃杯等级的官员,设有小官等级席位不坐,却和上级官员坐在一起者。
第九条   高级官员等级的职官,排行应在前,却列坐于下级官员之后者。
第十条   下级官员等级的职官,排行在后,却列坐于上级官员之前者。
第十一条   地方任何大小官员,不得和百姓坐在一起。
第十二条   地方百姓,不得和任何大小官员坐在一起。
凡违反以上惯例者,以犯《广勐》罪论处
注:原文缺三条。
广勐:勐的地方法规

在孟连宣抚司署法律条文中,只有如下七种人可充当为官府的听差和奴隶。

第一种人   因借债而无力偿还者,可作抵债奴隶。
第二种人   父母是奴隶,其子女是在主人家里出生,因此,子女也是奴隶。
第三种人   在外勐、外地做了坏事,自愿前来投靠充当奴隶者。
第四种人   因偷牛盗马,无力偿还者,沦为奴隶。
第五种人   无路可走的,为了养活自己,自愿投靠主人而充当奴隶者。
第六种人   犯了法被判处死刑者,可以赎身充当奴隶。
第七种人   生命垂危,无钱医治者,自愿卖身治病充当奴隶者。

二、民事法规

(一)权力继承

    第一条    帕雅(土司或高级官员)和女奴发生关系后所生的子女,应对女奴和所生子女视为正式妻儿,不得抛弃;女奴所生的儿子有权继承父位。
   

    第二条    帕雅的儿子是未来父亲的权力继承人,但有专横跋扈,目无法纪,不听从教育,不遵守地方法规以及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继承。
   

    第三条    除亲生儿子外,女婿、奴隶出身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侄儿等,谁有学识,能遵纪守法者,都可以作为各种权力的继承人。
   

     第四条    不论道帕雅(土司及高级官员的统称)、混协纳(一般官员)、阿曼(文官的统称)以及官府里的差役、百姓等,谁的儿子具备有“广召巴底万”(有为官的才能)者,都是父位的继承人;如果是“麻戛坦乃”(腐化堕落,经常干坏事,碌碌无为,为人低下之辈)者,不能继承父位。

(二)财产继承
   

     第一条    总则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丧失继产权
1、经常犯罪者
2、聋哑人、憨人、瞎子、痴呆人、瘫痪病者、麻疯病患者等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人。
3、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孙男女、祖父母

    第二条    法定继承和遗产处理
   

     一、夫死,财产归妻;妻死,财产归夫;夫妻双亡,财产归子女;子女死,财产归父母;兄死,财产归弟;弟死,财产归兄;祖父母死,财产归孙儿女;孙儿女死财产归祖父母。如果一方家族后继无人,财产归另一家族所有;双方家族后继无人者,财产分为二份,一份给本寨头人道帕雅,一份作死者善后之用。
   

    二、父母的债权,由子女继承。
     

    三、父母的财产不论是被盗贼偷走,或者是被道帕雅勒索强行占有的,其子女谁有能力追回者,归谁所有。
    

    四、带着部份家产(金银财物,牛马刀枪等)到女方家入赘的儿子,先于父母前死亡者,其父母有权索回这部份财产;如父母先亡,而家境清贫,其他子女也有权索回进行分配。
   

    五、女儿出嫁,其陪嫁的财产处理权同入赘的财产处理权相同。
   

    六、妾所生子女,享有和正妻所生子女同等财产继承权。
   

    七、妾从娘家带来的财产不多,其家族家境比正妻家族家境困难者,遗产应分为三份,两份给正妻,一份归妾所有;正妻从娘家带来的财产不多,其家族家境又比妾的家族家境困难,但正妻能勤劳治家而妾懒惰,遇到此种情况,遗产应平分,如正妻懒惰,遗产应分为三份,正妻一份,妾二份。
   

    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享有同等继承权。
   

    九、死者生前有债务关系,死亡时尚未归还他人者,如子女无力偿还,死者的家族成员应负责 偿还。谁代偿还,死者的遗产就由谁继承,死者的子女应由代还债务的人抚养;如果死者既无子女,又无财产,由债权人自己负责;死者无子女,又无直系亲属,但有一定数量财产,旁系亲属中为了维护家族关系,债务由他偿还,死者财产由他继承。
   

    十、职官田财产,是道 帕雅封委各等级职官时赐给的薪俸官田。如果该职官死亡,其田财产应全部归还道帕雅,即使本人留有遗嘱,要分给其他人,都不能生效。
   

    十一、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者,不得对任何一方判罪,男方入赘时带来的财产应全部归还本人,但婚前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礼物不应退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积累的财产应分为三份,两份归女方,一份给男方;如果借有债务,按此办法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如果有儿女,男跟父走,女随母后;只有独生子女者,归女方抚养。
   

    十二、父母包办的婚姻,婚后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双方的私有财产归己所有,共同积累的部份,平均分割;若有子女,愿跟谁生活,由子女自由选择。
   

    十三、以买卖婚姻关系而结合的夫妻,女方父母已收取了男方的银两,婚后男方提出离婚时,原付给女方父母的银两如数赔还,婚后共同积累的财产,分为四份,男方分割三份,女方分割一份;如女方不从事生产劳动,则不应继承;如果男方死亡,财产由儿女继承,如无儿女归妻继承,父母不应干预。
   

    十四、在一个大家族内的成员组成中,有父母 、儿女、孙辈或有血缘关系的人及其奴隶,在老人长期患病期间,儿女虽是第一继承人,但没有侍奉照料老人,而由奴隶侍候直至送终,那么,奴隶就是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如果儿孙及奴隶在死者患病期间未过问,而由亲戚侍奉照料,他就是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十五、儿女不听从父母劝告,不瞻养父母者,应从家族成员中除名;谁听从父母的教诲,瞻养父母,就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第三条     遗嘱继承

        十六,凡死者生前留有继承其财产遗嘱的,按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他人不得干预。

婚姻

    一、订婚及婚约解除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订婚者,如果是百姓,从订婚之日开始,一月内须完婚,凡超过期限一天,女方父母有权将男方彩礼退回,即算退婚。如果是为官者订婚,期限可延长为两个月。

    第二条    男女双方订婚,父母也未持反对意见者,在订婚期限内,男方未娶,而女方另找配偶,并成事实者,除退回男方彩礼内,应罚贝二闷二伴(即二万二千个贝)。

    第三条    男方娶了已订婚的女子,以破坏他人婚姻罪论处,应罚款一万一千个贝。如果未知其对方已系订过婚者,罚款五千个贝。

    第四条    凡女方不愿而且父母又不同意者,不能允许订婚,不论谁,强逼订婚,都不合道理,女方另找对象,不应可罪。

二、抢婚及戏弄

    第五条    犯抢婚罪,无论被抢者是订了婚的或是结了婚的妇女,无论是帕雅家族的人或者是帕雅本人去抢别人的妻子者,都应罚款银五十二两八钱。

    第六条    戏弄妇女者,如拉手、搂肩搭脖,罚银三十两八钱;如只拉着衣服或摸着头上的饰物,罚银十七两六钱;如是言语戏弄,罚银六两六钱。

    第七条    凡是道帕雅、混闷、混先等官员及其儿子,戏弄他人的妻子者,罚银二十六两四钱;如果只拉着手、搂抱者,罚银十七两六钱;在暗里偷说耳语者,罚银三两三钱。

    第八条    父母为子女订了婚,后来又有人提亲而父母又同意了,对女方父母应罚款,以抢婚罪论处;对提亲者,如不同意,女方已订了婚,无罪;如果男方明知女方已订了婚,则以抢婚罪论处。

三、另娶和改嫁

    第九条    男女双方结婚后,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双方不应有口角,满三年后仍不能和好,即可脱离夫妻关系;若不满三年,女方仍是男方的妻子。

    第十条    丈夫出远门,消息传说亡故在外,不论传说真假与否,女方应守节三年才能改嫁;女方守节三年改嫁后,如丈夫回来,不应对新夫问罪。

    第十一条    婚后,男方上前线打战而牺牲,女方应守节三年方能改嫁。

四、正式婚姻关系

    1、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这是一种婚姻关系。
    2、双方父母指腹为婚,这是一种婚姻关系。后来,女方长大了,另择配偶,应解除原婚姻,不应问罪。
    3、用金钱或物质为手段,双方父母带有强制性订婚的买卖婚,这是一种婚姻关系。后来女方提出异议并另找对象,原婚约应解除,对女方行为无可非议。
    4、男女双方,互相送礼自愿订婚,这是一种婚姻关系。后来,女方另找对象,应允许解除原婚约,不应问罪。
    5、女奴隶和主人长期同房,女奴已正式为主人的同房妻子,这是一种婚姻关系。后来女奴又另找了对象,不应对他们二人问罪。
    6、女方因为当长工或临时工,和主人长期同房者,这也是一种婚姻关系。后来女方另找对象,不应对他们二人问罪,当工期届满,即可离开主人,成为自由人。
    7、未婚男女双方长期同房,这是一种婚姻关系。后来女方另找了对象,应解除这种同房的婚姻关系,并不得问罪。

 

 

 

 

 

本文责编: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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