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法律大典《阿雅兴安龙召片领》,可直译为“领主的法律(法治)大典”。 《阿雅兴安龙召片领》是西双版纳傣族封建王朝为审理各种纠纷案件,惩处犯罪而特地制定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它随西双版纳封建领主制的建立而形成,大约产生于公元1180年帕雅真即位第一世召片领之后。它形成后一直使用到新中国建立,因此对傣族社会有巨大影响。 《阿雅兴安龙召片领》分总纲和细则两部分。总纲也可以说是总则,是指导整部法律各类条规最主要的思想理论依据,也是《阿雅兴安龙召片领》的总说明。文内提出在处理各种纠纷案件,审理犯人时,要求大头人和小头人必须防止“嘎底挡哈”(五点偏袒),应公道、正直、一视同仁。与此同时,还应注意“三项事情”以及能作证人的“八个条件”和不能充作证人的“十二种人”。总纲最后还强调,通过公正的解决,“要使受处罚的人处理后像亲戚一样,不要使他对你像仇人一样”。 围绕总纲上述规定,细则和部分的具体条规定得很细。包括了勐与勐之间的互助协定;国与国、勐与勐、版纳与版纳、头人与头人商议的协定;罚款处理办法;婚姻问题处理办法;拾得耕牛后的处理办法;刑事纠纷等。它涉及的范围极广,有关犯上的规定如:徒弟告师傅,儿子告父亲,和尚反佛爷,百姓反官家,奴隶反主人,小勐反大勐,波朗反召片领等;有关地方之间(勐与勐、寨与寨,甚至头人与头人)相互援助的公约;有关死刑及一般刑事犯罪的,如:杀人、纵火、放毒、盗窃、斗殴、强奸、侵占地界、损害私人财产、违反水利灌溉规章、破坏农业生产、破坏公共秩序、不遵守婚约、非婚生子女、农具及各种商品的粗制滥造者、盗贼及逃亡奴隶的窝藏者等等。所定法规多达160余条,均用傣文记载成为法规、法典,按类别汇集,作为封建领主机构处理各种事情,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定依据。 从这160余条法规中,特别从其总则(态度和方法)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古代傣族封建领主社会的政治伦理思想。这些思想既是封建领主制政治和经济的反映,代表着封建领主阶级的利益的同时,又凝聚着傣族人民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经验。 召片领是傣族司法审理制度的最高决策者,握有最高的审判权。领主阶级为了独揽整个朝廷大权,因此不允许享有独立权力的司法机构的存在。在整个法律中都贯穿着召片领至上的封建专制集权思想。“召片领”意即“广大土地的主人”,他集政权、财权、军权、司法权、审判权于一身。因此,傣族封建领主阶级就大肆宣扬:“没有召的勐,谷子不会黄,水也不会有鱼,森林也不会有麂子、马鹿”,“召兴勐兴,召亡勐亡”等等。召片领的意志高于法律,必须服从。总之,在专制主义集权的封建领主制社会,召片领不仅是《阿雅兴安龙召片领》的最高立法者,而且是最高审判官,控制着傣族地区的司法大权。 傣族历史上除了法律大典《阿雅兴安龙召片领》之外,还有行政法规、寨规12条、勐规14条、寺规15条、经商规则5条、婚姻法规以及召勐头人须遵守的规则等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傣族社会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责编: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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