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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学会傣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作者:x    点击率:2585  转自:傣族网 更新时间:2014/8/5 10:29:32

云南民族学会傣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云南省民族学会傣学研究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2014729修改通过)

 

第一章                   

云南省民族学会傣学研究委员会(简称云南省傣学会),云南省民族学会傣学研究委员会(简称云南省傣学会),是傣学研究工作者和愿为傣族的繁荣与发展作贡献的人士,自愿组织的群众性民间学术团体。

本学会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为指导制定本章程,依照历史事实、社会道德风尚,用唯物主义科学观点和方法,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傣族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语言文字、宗教、教育、医药、卫生、环境、科学技术以及傣族的现实社会等诸方面的研究工作,以提高傣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拓宽傣族研究领域,促进傣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凝聚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一条              傣族是一个勤劳、勇敢、智慧、文明、善良、热情的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有史以来,傣民族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古老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傣族为开发祖国边疆、维护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民的友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第二条              傣、泰、掸、老各族有着亲密的渊源关系,曾共同创造了灿烂的历史文化,为人类的文明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加强傣(泰)学研究对于促进傣(泰)各同源族间的相互了解与协作、提高傣(泰)学在世界学术界的地位,增进云南与东南亚、南亚的文化交流与经济发展,发掘、研究傣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本学会接受云南省民族学会领导,并在云南省民政厅社团处注册、登记。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主要业务:

1、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2、组织会员进行学术座谈会、研讨会和参观考察等有关学术活动,出版学术成果。

3、调查、收集、整理、编译国内外有价值的傣(泰)族历史、文化、科技等,出版精品,扩大影响。

4、加强同国内外傣(泰)学专家学者的联系,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5、加强同兄弟学会的沟通、联络与合作,开展同根文化研究和其他学术研讨活动。

6、加强同全省各地傣学(协)会的联系与交流,共谋发展。

7、组织在昆傣族开展节庆活动和宗教礼仪传承教育活动。

 

第三章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本民族,承认本学会章程。

2、具有一定的傣学研究能力。

3、愿为傣学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备案,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3、对学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获得本会有关书刊、资料及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2、执行学会决议,认真完成学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密切与学会的联系。

4、向学会反馈信息,提供有关资料和科研成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交纳会费一次,凡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三条  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学会常设机构,每届五年,其职责为:

1、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定。

2、向会员大会提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的任免建议。

3、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4、接纳新会员。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每届五年。其职权为:

1、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领导本会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3、负责学会的各项工作。

4、决定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5、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议程为:

1、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    审议学会工作报告。

3、    按期选举学会新一届领导班子。

4、    决定学会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财经部、学术部、课题项目部、文艺部、联络部、传统文化部七个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在业务或民族事务工作中有一定声望。

3、热爱本民族,愿为本会奉献力量。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连任两届,如需继续连任或职数增补、缩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2、督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各项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抓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履行班子分工的职责,行使会长委托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2、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3、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聘请相关领导和在学术界有影响,在民族事务工作中有较高声望的傣族专家、学者、社会贤能为本会特别顾问、顾问、名誉会长。

 

 

第五章   学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大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政府机构法定补助。

3、社会各界的捐助。

4、个人资助与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费缴纳标准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300

2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年200元。

3理事每年100元。

4会员每年50元。

第三十三条  经费用途与审核

1、会章规定的业务开支。

2、编印、出版学会学术成果、学术刊物和资料的开支。

3、学术研究、研讨、交流活动的开支。

4、学会其他必要的行政性经费开支。

5、经费开支须按常务理事会审定的预算方案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6、经费开支由秘书处会同财经部提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领导班子换届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定期向理事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  本会如要注销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处理好剩余财产等善后有关事宜。

 

 

第六章   会章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会章,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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