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土司宗法文化漫论
摘要:经历了元、明、清、民国时期,直至1950年代的德宏傣族土司是中国民族史、中国边疆史不可缺少的内容,德宏傣族土司宗法文化从一开始就对社会生活的总体产生影响,波及土司、官族、平民等社会的所有成员,是德宏傣族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宗法文化在德宏傣族社会中的存在使得傣族土司承继有序,使得人民生活张弛有度,使得傣族土司所管辖的边疆地区稳定安宁。正确评鉴德宏傣族土司的宗法文化,发掘和利用这个文化传统为傣族社会的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德宏傣族;土司;宗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8)05-0019-08 傣族是我国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傣族人口有106万多人,主要聚居在我国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及耿马傣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傣族自治县,还有的散居在云南省内的三十余个县、市,四川的会理、盐边和渡口市郊区等金沙江沿岸也有少数傣族居住。本文所讨论的是有关德宏傣族的情况,西双版纳地区傣族的宗法文化将另文论述。 傣族与我国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历史文化悠久。千百年来,傣族人民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了本民族丰富多彩、内涵独特的文化,为人类的文明和中华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国内外学者对于傣族历史和文化的研究已经取得较多的成果。宗法文化同样是傣族传统文化中的一个基本内容。然而,有关傣族文化中宗法制度存在的基本形态、历史作用等等方面,却少有学者论及,本文不揣浅陋,试而析之。 一、德宏傣族土司概况 唐朝时期,傣族所居住的滇西德宏、耿马、滇南的西双版纳和滇东的红河流域的金平等地都设首领来管辖。唐天宝年间以后,南诏蒙氏据有云南,傣族地区分别由永昌、丽水、银生三个节度来管理。宋时,大理段氏拥有云南,在傣族地区分别建立了永昌府、腾冲府、威楚府,这两个地方政权的出现,实际上宣告了中原王朝在云南实行羁糜制度的终结。德宏傣族土司自从元代出现在中文史籍以后,历经明、清和民国时期,存在了比较长的时间,是中国西南边疆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何正确地评价这个部分的历史,是所有历史学人的责任。德宏傣族土司曾经留下了丰富的历史资料,据华林统计是种类繁杂、藏量丰富,这些历史资料是我们研究德宏地区乃至西南边疆地区自古以来的民族史、边疆史的重要资料,弥足珍贵。 德宏地区十个土司在明代时的辖区及级别概况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知,德宏地区的傣族土司是1950年前对德宏地区进行管理的唯一力量。当然,德宏傣族土司与中原王朝的关系历代以来都是以合作为主旋律的,几乎每一代土司都向中原王朝请求给与合法化的印信作为土司政权和土司本人的地位合法性的凭据。这个事实对于评价傣族土司(包括西双版纳傣族土司)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立足点。 德宏傣族土司的一个特点是存在的时间比较长,并且部分土司还对新社会的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例如,德宏傣族最后的土司是方御龙,他在龙云任云南省主席时于1948年被任命担任德宏芒市的土司。被认为是傣族最后的土司。1955年随着土地改革的实行,国家将土司的土地占有权收归国有之后,土司制度在德宏地区才算最后终结。 二、德宏傣族宗法文化的基本特征 宗法文化不只是体现在宗法制度,而是包括宗法制度在内的以及人们为维护和实行这个制度所带来的日常行为习惯。因此,在宗法制度的研究中,制度层面和行为层面的研究都应该注意到,但是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宗法制度只是宗法文化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宗法文化的全部。宗法文化可以包括宗法制度以外的、体现在食、衣、住、行诸端的日常行为以及体现在观念、思想当中的东西。确定了以上的基本理念之后,要研究包括傣族在内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的宗法文化就比较容易了。 中国中原地区汉文化中的宗法制度出现在周代,之后历朝历代的中原王朝都坚持采用这个制度。从宋代以后,由于宗法制度平民化,乡村中出现了宗族组织。从此,宗法制度就成为上至皇帝、下到普通老百姓都遵守的一种制度,使之成为中原汉文化最具特色的部分。 宗法制度是以父权和族权为基本特征的宗族管理制度。实行宗法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宗族的管理达到收宗合族、稳定族人、安定社会的目标。我国中原汉族地区的宗法制度,于西周时期达到了完备的程度,之后,宗法制度就以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之一而代代承传,影响着千百年来的中国历史和文化。那么,聚居于中国边远地区的傣族是否也实行宗法制度,这是本文首先要解答的问题。
大家知道,宗法制度是一个世界性的文化现象。它所规定的是关于亲属制度、职位继承、财产继承、婚姻惯例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影响到世界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是具有人类普遍意义文化现象。尽管我们明白地知道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现象是丰富多彩、形质各异的,但宗法制度作为一种人类共有的文化现象应该是不容怀疑的。然而,也正因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宗法制度在世界各民族生活中的表现和作用也就各有差异。因此,我们在关注宗法制度具有世界共同性的同时,还必须对它在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差异性、特殊性给予重视,也只有在认真总结这些特殊性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看到宗法制度在世界文化中的普遍性和共同性,为人类的文明史总结出新的经验。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宗法制度在各民族生活中的表现和作用,其差异性很大,最具代表性的当是汉族社会生活中的宗法制度。 从商周时代起,宗法制度就一直是中国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到了秦汉时期,随着汉民族的形成,宗法制度也就成为了汉民族重要的文化之一。后历经隋、唐、宋、元、明、清直至民国时期,宗法制度都没有停止过它对汉民族的社会生活的影响。中原汉族的情况是如此,中原周边的中国少数民族也同样是如此。从傣族的社会历史情况来看是确实存在的。著名学者江应口在《傣族史》一书中明确提出:傣族社会是具有宗法制度的。马曜等人还将傣族社会与周秦社会相比较,指出宗法制度并不是奴隶制与封建制划分的标志。那么,宗法制度在德宏傣族社会是怎样的状况呢? 在我们看来,宗法制度是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形成的父系家长制大家庭。因为,族权、夫权等宗法特权的出现是随着父系家长制大家庭的形成而出现的。傣族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有的学者认为傣族没有经历过奴隶制社会直接由原始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有的学者对此持相反的意见。无论如何,这个问题与宗法制度的傣族社会中的形成关系不大。傣族社会什么时候进入父系家长制大家庭的时代,无论是傣文资料还是汉文资料的记载都不足,使我们无法描述宗法制度在傣族社会中起源的全貌。但是,宗法制度在傣族原始社会以后直至上世纪50年代我国实行民主改革前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确是存在着的。本文主要根据1950年代我国民族工作者对云南各地傣族的调查资料对此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德宏傣族土司的宗法制度是以领土的土司完全占有和分封制为基础的。 土地的土司占有制是德宏傣族土司制度得以建立和存续的基础,“自设立宣抚司起,土司地位随之确立,土司也就成为全汤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全部的土地也就‘莫非王土’”。 宗法制度与政权的关系,在不同的民族历史中有不同的情况。有的紧密结合,如我国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就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家就是国,国就是家,君统就是宗统,国君就是大宗主。宗法制度成为了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中的一部分。有的情况恰好相反,宗法制度没有与政权相结合,如在毛南族、仫佬族、京族等人数较少的、历史上没有出现本族独立政权的少数民族社会就是如此。傣族社会则属于前一种情况,宗法制度与傣族的土司政权紧密结合,为傣族贵族及其把持的政权服务,这是傣族社会宗法制度的一个特点。 芒市土司的分封就很有代表性。土司的兄弟担任“护印”、“护理”的职务后,“都直接领有封建领庄村落数个,护印领有四个村落;护理领有两个村落。担任农村召朗则根据其在土司司署中的地位,管理数目不等的村落。在土司司署内任职的召发,除去按职务大小享有新俸谷外,还享有一份封建职田。职田用于自耕或出租。”在召发分别管理的村落里,亦即广大的农村地区也是以分封的形式将土地分给不同级别的人来管理。“芒市傣族土司将所辖河谷傣族农村划分为四大、四小畹和一个散(田亢)。(田亢)设布(田亢)。布(田亢)又分欧(田亢)和航(田亢),欧航为吭头或正畹,航为(田亢)尾或副吭。每个村设村长布幸和副村长布皆,村落公共事务由布幸、布皆处理。并设有文书人员节利、通讯员布朋。” 德宏傣族宗法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其政权的参与者都是具有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组成。一般情况就是,土司的兄弟或担任“护印”之职务,或担任“护理”之职务,其属官中的“十二召郎”往往都是土司的叔叔、伯伯。例如,芒市土司的“长弟任护印,次弟任护理。……伯、叔父和伯叔兄弟傣语称召发,(都担任)属官”。 分封制也要求将居住的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集中将不同的人群分类居住。例如,遮放土司所在地遮放城就是按照不同的人群分为几个居住区:“夫艾兰拴、夫艾张亥、夫艾广、夫艾拉哈、夫艾马厄、夫艾庄恩和夫艾戛特”等七个区域。每个夫艾便是一条衔道。遮放的多姓贵族多半居住在“夫艾拉哈”。“夫艾兰拴”是奴仆寨,“夫艾戛特”为集市区。人群分区居住是德宏傣族宗法文化的一个明显的表现。
(二)等级制度是德宏傣族宗法文化的另一基础。在德宏各地土司的官僚体制中,等级森严是其特征。在土司之下,往往都将官僚们划分为“孟”、“准”、“印”三级,孟、准两级直接由土司加封。孟、准、印三级头人多半兼任农村波朗,大者管数,小者仅管一寨。 芒市最后一代土司方御龙在他的自述中就说到任命亲族的人担任属官的重要,“一等为勐、二等为准、三等为印、四等为;村寨里还封布幸、布吉。封官时也有讲究,不是方姓的不得封勐,上门的一般也不得封勐,除非是实在有本事的外姓,才能破例加封。二等准,也只能封方姓族官,其他姓都不能升准。只有三等印、及四等吭,才可以由外姓担任。这样,就确保了方氏家族在一等二等属官的绝对统治。” 等级制度甚至体现在服饰方面的规定。土司、官族能够穿什么样的衣服,用什么样的服饰,有明确的规定。平民能够穿什么样的衣服,用什么样的服饰也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德宏傣族宗法文化在日常生活中的体现之一。 等级制度甚至对于烟斗的大小都有规定。男人用多大的烟斗,女人用多大的烟斗,也给予明确的规定,这在别的民族的社会生活史中是难得一见的。 等级制度的完善是德宏土司宗法文化的一个突出的特色。等级的规定不仅在土司官署中的人员要分别等级,并且从着装、用膳等具体的日常行为中都讲究等级的先后、高低和数量的不同,以区分彼此级别的差异。因此,我们从德宏傣族土司的社会生活中还可以领会到宗法文化的基本面貌。如果说周代宗法文化已经是太久远的过去而让我们无法触摸的话,那么德宏傣族的宗法文化则还是能够体会得到的,甚至某些方面还可以是摸得着的。等级制度区分人群的办法,它让人们做自己该做的事,这对于社会次序的维护和社会稳定是有益的。否定等级从而去追求一个没有秩序的自由,那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方面看,傣族土司的等级制度对于傣族社会是一个有效的、有益的制度,不能简单地否定: (三)严格区分宗主权是傣族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宗主权的确定是宗法制度的最为主要的内容,其一般原则是谁获得宗主权,谁就具有继承利益的合法权利。区分宗主权的核心标准就是年龄,在众多的弟兄当中,只有长子才是合法的“长宗”,他们获得宗主权是天经地义的。没有获得宗主权的其他弟兄的后代都只能是“宗亲”,有参与政权、利益分配的权利,但不能担任“长宗”,尽管他们年龄大于“长宗”的后代。所以,在宗法制度里面, “长宗”永远是“长宗”。德宏傣族土司对宗主权的划分和实行是很严格的。例如,南甸土司的第一代因为是长子,有才能,大家信任,被推选为长宗(即第—世祖)。芒市历代土司也是由长子继承。遮放土司也是嫡长子继承,这从遮放的土司世系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到。 大宗的设立有另一个标准:一是血缘,土司的继承者必须是土司的嫡传。排斥非正统血缘的继承者是宗法制度的一个最为核心的内容。检验谁为嫡传子,谁为非嫡传子,维护嫡传子的合法地位,成为宗法制度下的人们当然遵守的原则。德宏傣族土司无一不是实行嫡传子继承制度的。 在德宏傣族社会中,血缘的标准还被运用到对于其他官职的任用上,根据血缘的远近来给与官职和待遇。例如,芒市土司“在召发内部,根据血统远近,分为召浩和垄浩两种。召浩无论任职与否,一律享受召朗谷“好召朗”,但垄浩仅在任职期间方享受召朗谷“好召朗”,离职则取消召朗谷。” 嫡长子是第一合法继承人之宗法制度的普遍原则。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因为利益的争夺导致有人企图向这个制度挑战。例如,芒市末代土司方御龙之长兄在继承土司之职位后就被其亲叔叔所毒死。这就是对于土司权利、地位的渴望所造成的悲剧,并非是这个制度上的原因。 实行“代办”制度是对土司嫡长子继承制度的一个补充。在嫡长子年幼时往往由土司的叔伯担任“代办”暂时处理政务,到了嫡长子年长以后,“代办”必须要把政权交还给嫡长子。所以,“代办”制度同样是德宏傣族土司宗法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保证了土司政权在过渡时期局势的稳定,同时也保证了嫡长子制度的延续。嫡长子继承制是傣族宗法文化的又一具体内容。 (四)与周代宗法制度一样,德宏傣族土司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同时,也以“妻姐妹”、“兄终弟及”为婚姻形式的次要补充。例如,遮放土司多传朝被缅甸军队掠去后放回途中染疾而死,其“印太”回到遮放后,经众官员的安排,与多传朝的三弟结为夫妻。 在德宏傣族土司的婚姻活动中,讲究“门当户对”是一个普遍的原则。“门当户对”作为宗法文化在婚姻生活中的具体原则在德宏傣族土司中实行得非常彻底,各个土司之间历代都互相通婚。例如, 遮放土司的历代土官都是同遮放附近的土官结亲的。宏傣族土司的婚姻圈非常明显,就是在各个土司之间互相通婚,就是芒市、遮放、勐卯、南甸、干崖、陇川、潞江七个土司之间往往都是到对方那里去寻找结婚的女人,有时候也突破这个圈子,到耿马、孟定等土司那里去找。
(五)修宗谱以记世系。宗谱是宗法制度存在的最明显的物化标志之一,德宏傣族土司都用本民族文字记载本土司的历史,实际上是历代土司世系的记录。这是德宏傣族土司宗法文化的一个特色所在,这种历史记录虽然不像汉族地区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地区那样被称为“族谱”、“宗谱”、“家谱”……等等名称,但是其内容是对于土司世系、重大事件的记录,是实际意义上的宗谱。 (六)德宏傣族社会中土司、官族的宗法文化从一开始就深入到平民百姓的生活当中,对平民百姓的生活影响巨大。比如平民百姓必须承认所有土地都属于土司,自己的人身权也都属于土司,自己的财产权也是土司给予的。平民所有的一切都属于土司。平民百姓对于土司的完全尊重和绝对服从是德宏傣族宗法文化的又一个重要内容。换言之,德宏傣族社会中的宗法文化在土司、官族和平民当中的一贯到底的,对于所有的人群都发生作用和产生影响的,具有整体性的作用。 (七)德宏傣族土司以父权家长制作为家庭形态的基本形式,但是在家族权力的行驶中并不排斥妇女参与决策的可能。这突出表现在土司的“印太”地位很高,在土司家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与汉族的父权家长制家族形态稍有不同,汉族妇女一般是不参与政事的,除开特殊情况之外。 这个傣族宗法文化的特点我们同汉族地区的宗法文化相比较后就看得更明白了。汉族地区的宗法制度深入的平民社会是在宋代以后,具体表现就是各地宗族的普遍设立,建立祠堂、修订族谱、制定族规、祭扫祖坟等,一系列的宗族活动构成的宗法制度,是汉族乡村生活图像中不可缺少的、最为生动的画面。 但是在傣族的村寨中却是另一番景象,傣族平民没有自己的宗谱、宗庙,甚至也不祭祀坟茔,在信仰上虽然也相信祖先神灵对后人的保护作用,但并不在家屋中设立祖先牌位等,定期祭祀。 总之,傣族平民的宗法文化被紧紧的套入土司、官族的宗法文化当中,德宏傣族土司的宗法文化当中也就没有像汉族那样经历一个平民化过程。而是从一开始就把平民生活包括在一起,产生了对社会生活的整体效应。 三、对德宏傣族土司宗法文化的评价 “守疆土,修职贡,供征稠”是历代中央王朝设立土司的共同目的。今天,我们评价傣族的宗法文化不能从封建统治者的立场出发,而是要从傣族自身文化发展的规律出发来看待问题。评价任何民族、任何社会的文化,都应该遵循的一条原则是:任何文化的出现和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当然,科学技术也是人类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可以有先进和落后之分,但是人类文化中的其他部分并不因为科学技术这个部分的被区分为先进和落后而都要被划分为先进和落后两大对立面。人类对于先进技术的向往不应该成为放弃自身文化特色的理由。更不能因此而主张用所谓的先进文化代替所谓的落后文化,文化的存续与否的决定权在于文化的拥有者本身,而不是文化的研究者和管理部门。我们评价傣族文化,不能以其是否掌握了航天技术、克隆技术……等等高科技为参照的坐标。 傣族宗法文化是傣族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在傣族社会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宗法文化是傣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德宏芒市方氏土司家族对芒市实行了560年的管理,“地方太平一时”。我们对照中国历史可以看出,周代的存在时间是400多年,这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朝代。后来的汉朝、唐朝、明朝尽管被称为盛世,但存在的时间都没有周代的长。而方氏土司家族能够对芒市实行如此长时间的妥善管理,比周代存在的时间还要长,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否认土司管理的合理性呢? 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周代和德宏傣族土司能够有如此长久而稳定的政治局面? 大家知道,周代是中原地区宗法文化发展的奠基时期,也就是中原地区华夏文化中的宗法制度最完善的时期,周代的长治久安与宗法制度的有力实行分不开,与宗法文化的深入人心分不开。德宏傣族的宗法文化也与周代的宗法文化一样,是德宏芒市地区社会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没有宗法文化的润滑、调剂作用,德宏芒市土司的560年有效管理是不可能的。 (二)傣族土司的历史是很久远的,这同样得益于宗法文化的影响力。故自元代始,经历明、清直至民国时期,傣族土司制度在傣族地区得到了完善和彻底的发展。中间虽经过清代一段时期的“改土归流”,但傣族土司直到解放后才被彻底废除。 为什么傣族土司经历了“改土归流”这种大浪淘沙式的社会变革却少受损伤,反而有所增强呢?其原因在于傣族土司对傣族地区的管辖权仍然是有效的,仍然是清王朝所必须依靠的统治力量。所以,清王朝一面实行“改土归流”,撤消部分傣族土司,又一面保留和任命了不少新的土司,使傣族土司的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那么,傣族土司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哪些呢?一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制定和实行;二是充分利用佛教的宗教理念约束人民;三是实行较完备的宗法制度。关于前二者,不在本文主题之列,免予赘述。关于宗法制度,它与傣族土司政权已经达到完全“磨合”的程度。
(三)德宏傣族土司的管理模式是千百年来傣族人民自己选择的结果,体现了傣族人民自治的能力和智慧,其所累积的管理经验同样是中华民族历史经验中的重要部分。我们在强调民族文化的地方特色的时候,多数只是看到他们的服装、饮食、建筑等等,但是对于中国少数民族的自治传统、自治能力、自治制度研究得非常不够。尽管有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等行政级别的设立和少数民族自治法的制定,但是真正让这些自治政权达到自治的程度和让少数民族自治法高度发挥作用,距离人们原来的设想还很遥远。从德宏傣族土司如此长久的治理经验中,我们应该得到一些启发。 (四)宗法观念文化是德宏傣族土司在维护边疆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过程中在政治制度上的保证,是傣族土司的边防部队具有战斗力的制度保证。德宏傣族土司所分布的区域正是祖国西南边陲的一隅,历代都经历了与缅甸封建王朝和英国殖民者支持下的缅甸势力的争夺领土的战争,德宏傣族土司在维护祖国领土完整和边疆安全的过程中曾经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例如,南甸第五十八代土司刀定国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中英滇缅勘界,公被任委员,界有未协,公力争于总办刘万胜,争回之地甚多,而本司所属神护、钢壁关外之地数百里,竟不划回,自此名实两失,沦为异域矣。”之所以德宏傣族土司能够有实力同侵略者战斗,除了土司本身要英勇善战之外,宗法文化和宗法制度在动员民众参加战斗的动员力是不可低估的。 (五)德宏傣族包括西双版纳傣族以及其他地区的傣族土司政权是古代、近代东方朝贡体系的组成部分。东方朝贡体系的被打破是在欧美近代殖民列强的到来才会发生的,这是东方、西方政治力量、经济力量和文化力量较量之后所发生一个后果之一。此前,整个东方世界在朝贡体系的安排下,千百年来局势稳定,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融洽。德宏历代土司主动融入这个朝贡体系,获得中原中央政府的“印信”作为执掌政权的合法凭据。这个现象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们不是常说“天高皇帝远”吗?他们既然在皇帝都管不着的地方,还要千里迢迢去要中原皇帝的“印信”呢?除了他们对于中原王朝的依赖、有所求的求助心理的作用之外,我们是不是也可以从这样的事件中,感受到一点点他们对于中原王朝的效忠之心呢?中原皇帝不就是因为他们的效忠之心才给了他们“印信”吗?至少,朝贡体系的长期维持是中国中央王朝与周边政权互动的结果,没有双边的共同协作,不可能有朝贡体系的存在。从这一点看,土司政权的存在也如同中央王朝的存在一样,无可厚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宗法文化的形成当然有其共性的原因,更有其文化底蕴的个性根基。德宏傣族社会的宗法文化所成长的根基肯定不同于西周宗法制度所成长的根基,也不同中原地区汉族社会宗法文化所生长的环境。德宏傣族宗法文化是其传统文化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认真总结,定会有益。
本文责编: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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