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学会傣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云南民族学会傣学研究委员会第二次会员大会2004年10月30日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民族学会傣学研究委员会(简称云南傣学会),是傣学研究工作者和愿为傣族的繁荣富强与发展作贡献的傣族事务工作者,自愿组织的群众性民间学术团体。
本学会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为指导制定本章程,依照历史事实、社会道德风尚,用唯物主义科学观点和方法,开展傣族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语言文字、宗教、教育、医药、卫生、环境、科学技术以及傣族的现实社会等诸方面的研究工作,以提高傣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拓宽傣族研究领域,促进傣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凝聚力,为实现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二条 傣族是一个勤劳、勇敢、智慧、文明、善良、热情的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有史以来,傣民族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古老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傣族为开发祖国边疆、维护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民的友谊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第三条 傣、泰、掸、老各族有着亲密的渊源关系,曾共同创造了灿烂的历史文化,为人类的文明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国际泰(傣)学研究十分活跃,成果显著。而傣学研究是国际泰学研究的一部分,因此,深化傣学研究,加强和促进国内国际傣(泰)学研究的交流,提高傣学在国际泰学研究中的地位,增进云南与东南亚、南亚的文化交流与经济发展,发掘、研究傣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云南民族学会领导,并在云南省民政厅社团处注册、登记。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主要业务: 1、组织会员学习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2、组织会员进行学术座谈会、研讨会和参观考察等有关学术活动,出版学术成果。 3、调查、收集、整理、编译国内外有价值的傣(泰)族历史、文化、科技等,出版精品,扩大影响。 4、加强同国内外傣(泰)学专家学者的联系,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5、办好云南傣学会会刊《傣学研究》。 6、加强同全省各地傣学会的联系与交流,共谋发展。 7、组织在昆傣族的节庆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具有一定的傣学研究能力。 3、愿为傣学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3、对学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获得本会有关书刊、资料及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2、执行学会决议,认真完成学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密切与学会的联系。 4、向学会反馈信息,提供有关资料和科研成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交纳会费一次,凡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拒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三条 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学会常设机构,每届四年,其职责为:
1、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定。
2、向会员大会提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的任免建议。
3、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4、接纳新会员。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每届四年。其职权为:
1、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领导本会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3、负责学会的各项工作。
4、决定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5、向会员大会作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议程为:
1、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 审议学会工作报告。
3、 按期选举学会新一届领导班子。
4、 决定学会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财经部、学术部、宣传策划部、联络部五个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在业务或民族事务工作中有一定声望。
3、热爱本民族,愿为本会奉献力量。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年龄不应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工作。
2、督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各项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班子分工的职责和会长委托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处理学会日常事务。
2、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3、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聘请相关领导和在学术界有影响,在民族事务工作中有较高声望的傣族专家、学者、社会贤能为本会特别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五章 学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大会公布。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4、个人资助与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用途与审核
1、会章规定的业务开支。
2、编印会刊和资料的开支。
3、学术研究交流活动的开支。
4、学会其他必要的行政性经费开支。
5、经费开支须按常务理事会审定的预算方案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6、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提出,会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领导班子换届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如要注销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处理好剩余财产等善后有关事宜。
第五章 会章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会章,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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